申请人:成都蓉城老妈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863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企业的核心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5997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34638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07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构成、外观设计、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形成固定的消费群体,并未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其他类别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部分营业场所的照片;2、所获荣誉证书;3、申请商标在国家版权局取得的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图形要素、设计风格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相像,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咖啡、茶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甜食、调味品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粥、方便面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