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佰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禹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08736号“佰年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05579号“糊涂缘餐饮连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023750号“百年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941067号“金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889939号“百年 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18977号“百年紅BAINIAN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003014号“百年香The Puer Place Pu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338915号“百年海味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4512999号“百年合聚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1123616号“百年尾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7402634号“汇兴居 百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5038262号“百年 大锅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3638243号“百年喬家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2714552号“佰年云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6900442号“茶百年 卓峰ZHU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申请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七的注册申请经审查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3、引证商标八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6月13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七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餐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核定使用的“饭店;餐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同时,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佰年”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八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八至十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