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师之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0134504号“爱学先知大语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99083号“爱学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教服务;幼儿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书法服务;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学校(教育);教育;辅导(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识别主体与引证商标仅一字之差,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