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挖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山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31580号《关于第23568068号“挖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93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19)京行终48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第7607874号“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且已作出撤销公告。诉争商标在本案中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已经消失。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全部商品上被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38期《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不再是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