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振庆
委托代理人:潍坊中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481413号“飞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1902、1909、1910、1912、1913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61133号“飞鹰FEIY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450401号“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50791号“Flying Eag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04964号“鹰飞”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在1908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00137号“飞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系对申请人“飞鹰”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应获准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1908类似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商标档案、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除上述引证商标,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4413493号“飞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
2、引证商标五经异议程序依法予以核准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5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1902、1909、1910、1912、1913类似群组商品,即“建筑灰浆;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建筑物;涂层(建筑材料);修路用粘合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毡;屋顶用沥青涂层;路面敷料;防水卷材”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毡;屋顶用沥青涂层;路面敷料;防水卷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核定使用的“涂料;建筑石料”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用沥青制成物;建筑用毡;屋顶用沥青涂层;路面敷料;防水卷材”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防水卷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飞鹰”与引证商标五“飞鹰”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五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