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金城
委托代理人:重庆昕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58005号“就是便利IT'S ME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92879号“IT'S MY”商标、第23246011号“依诗米ITISME”商标、第7590160号“ICSME 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MES及图”商标、第16811833号“滢时美INSME及图”商标、第25702649号“MEE IT'S ME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商业审计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