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惠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60395号“箱在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主创造,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查询,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当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文字“箱在哪”组成,该文字为日常生活用语,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