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和康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48646号“经世和康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7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4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38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