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48646号“经世和康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世和康JING SHI HE KANG及图 30148646

阅读:160182 2019-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南京和康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48646号“经世和康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7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4926号图…

  申请人:南京和康医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小微律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48646号“经世和康JING SHI HE 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478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5449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5383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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