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域上和美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伯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9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22665号图形商标、第3606307号图形商标、第5010137号“GIFTOR及图”商标、第3942024号图形商标、第4877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经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识别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据、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及引证商标三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五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