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耐立家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78922号“huan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59493号商标、第90703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为无效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2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故引证商标二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字母部分首尾字母相同,仅个别字母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