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峰
委托代理人:乌鲁木齐天知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60024号“童年绘 童年绘•绘童年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7182号商标、第1398297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颜色使用,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视觉效果区别明显。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和识别性明显增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合同、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了近似商标,颜色的区分不能使双方商标可明显区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