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振铭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30660号“冰热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申请商标本身没有任何含义,因此,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全部指定商品上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文字商标“冰热绒”,其使用在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