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潘帕尼柯联合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010161号“PANER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我局引证的第122626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626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2626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沛纳海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我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2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322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13222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所有人BARRY CALLEBAUT SCHWEIZ AG已出具《同意书》原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共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