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92334号“樽安醒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樽安醒樂 30192334

阅读:103678 2019-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益科路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92334号“樽安醒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是在办理执照时,为了丰富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加入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但是其并不做知识产权服务。申请人已…

  申请人:益科路博(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92334号“樽安醒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只是在办理执照时,为了丰富经营范围,在经营范围中加入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但是其并不做知识产权服务。申请人已经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整,已经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项目删减掉。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已做变更,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删除。经复审认为,虽然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已将“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务删除,但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内含有“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业务,故其不得在除“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以外的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商标,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尚无证据证明会产生不良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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