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国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03956号“南怀瑾艾脐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合理来源,“艾脐贴”是中医外治的一种疗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3352号“南怀瑾”商标、第28202968号“南怀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南怀瑾艾脐贴”作为商标使用在按摩器械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原料、使用方法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南怀瑾”是我国著名佛学研究大师,将其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禁止使用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