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电通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鼎盛易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信瑞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3月16日对第20656193号“dentsu RUS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dentsu”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且通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宣传,在广告业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驰名商标,恳请我局认定申请人第1427787号、国际注册第801916号“dents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为“广告业”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dentsu”也是申请人的商号,其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已进行了长期持续的使用并在中国相关公众当中具备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申请人依法拥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的商标。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用于证明申请人知名度情况的证据;
2、用于证明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的证据;
3、用于证明申请人业务开展的证据;
4、申请人中国子公司北京电通2010-2015年审计报告;
5、申请人在华子公司出具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证明;
6、中国广告协会颁发的《一级广告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7、其他相关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主经营的品牌,不存在恶意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申请人对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品牌推广。争议商标经实际宣传使用与被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dentsu”是申请人独创并最早在先使用的商标,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注册的“dentsu”商标,且设计手法与表现形式也与申请人商标如出一辙,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是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而申请的商标。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7月1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我局审查后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货物展出”等服务上,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9月7日的第1586期《商标公告》上,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9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由本案申请人申请注册且申请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业、商店橱窗布置”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dentsu RUSH”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在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将“dentsu”作为企业商号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四、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识。
五、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广告业”上的驰名商标,但并未明确提出事实依据且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得到充分保护,且我委在判断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是否容易导致混淆时已经充分考虑到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