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恩忠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61891号“大补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33类商品上,众多含有“补”字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补头”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禁止使用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