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纽萃瑞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064763号“BELF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78979号“Bel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01106号“Belli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869247号“Belfine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883907号“BELF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832910号“Belfine 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构成、整体外观、视觉效果和设计风格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二、四的权利人协商商标共存事宜,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使用宣传及产品页面、与关联公司参展照片、引证商标信息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共存的相关证明材料。
经复审认为,在第2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和牛奶制品、果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酱、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在第3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糖、香辛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咖啡、巧克力棒棒糖、调味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三至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