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家庄映日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90151号“映日新能源 YINGRINWE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868433号图形商标、第5755384号“兆丰ZF及图”商标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