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阳奥尼斯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5025号“한성기업 Since196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中的韩国谚文字无固有含义,申请商标整体用于指定使用的茶、谷类制品等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