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怀来任氏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26958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946145号“锦博酒业JINBOJIUYE及图”商标、第11007571号“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004952号“醉龙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失效,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大量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图形相同,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