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凯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76801号“UNITY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643419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