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永华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汇信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49478号“SUNIN7”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3343号“尚绎家居SUN-IN”商标、第4823190号“SUNING”商标、第8179143号“SUNTIN”商标、第18657103号“SUNING及图”商标、第4823183号“SUN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剪刀、手工操作的手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磨具(手工具)、剪刀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