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半盏灯摄影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祺名堂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13400号“半盏灯影像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18081号商标、第8392536号商标、第14123457号商标、第3123767号商标、第5147410号商标、第20197641号商标、第6902267号商标、第10802661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