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小白兔口腔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金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92550号“XB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95031号商标、第26182757号商标、第28786137号商标、第15081185号商标、第934997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XBT”,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