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财经大学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仁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25日对第18137867号“南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南财”是申请人“南京财经大学”的简称,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熟知,争议商标指定服务项目与申请人学校提供的教育项目相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长期使用的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申请人企业名称权。三、被申请人还恶意抢注其他大学的简称,是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的商标。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在全国高校及财经类学校的排名情况;
2.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3.申请人官网上使用“南财”一词的情况;
4.2003年2016年申请人及“南财”被媒体关注报道的情况;
5.2015年10月前申请人在安徽地区招生或宣传活动证据;
6.被申请人抢注其他学校简称的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0类“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流动图书馆;讲课;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同声传译服务”服务上。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具体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企业名称权,以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知名度的商标之情形,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申请人在其官网上设立了“南财概况”、“南财论坛”、“南财学堂”、“南财要闻”、“南财视频”、“南财•青年之声”等多个含有“南财”的版块栏目;证据4显示,早于2003年开始至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多家报刊网络媒体对申请人报道时使用了“南财”字样,包括《南京晨报》、《服务导报》、《金陵晚报》、《江南时报》、《现代快报》、《今日商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科学时报》、《大学周刊》、《中国社会科学报》、《江苏教育报》、《北京日报》、《东方卫报》、《中国青年报》、《中国证券报》、人民网、中国网、中国江苏教育新闻网、中国新闻网、中国经济网、光明网、新华网、中国社会科学网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将“南财”作为其企业名称简称和商标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且申请人证据5表明,申请人曾在被申请人所在地区范围开展过招生活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及其“南财”企业名称简称、商标应当知晓。争议商标“南财”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南财”企业名称简称和商标完全相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项目与申请人业务范围相同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及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等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