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乌集团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11896号“CSG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5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238164号“ESCAPE FROM TORKO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