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世界黄金(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33691号“新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5334号“新世界”商标、第7282314号“新世界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第1401;1402群组上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两项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8949号“新饰界”商标、第29466917号“新饰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若其最终未能获得核准注册,则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例证商标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注册程序中被予以驳回,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现已失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放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冲突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商品的复审请求,故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且由于申请人的放弃申请,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四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对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共存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应判定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银制工艺品;手镯(首饰);首饰用小饰物;珠宝首饰;玉雕首饰;人造珠宝;翡翠;手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手表”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三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