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文海
委托代理人:山东卉森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6961号“裂谷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06353号“攀西 大裂谷 雅砻及图”商标、第25926787号“裂谷别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裂谷人家”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攀西 大裂谷 雅砻及图”、“裂谷别苑”在主要识别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饭店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