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坤(上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85484号“两只果熊 LIANG ZHI GUO XI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596500号“两只浣熊”商标已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驳回,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两只果熊 LIANG ZHI GUO XIONG”及相应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0351730号“两只猫熊 Tom&Jackie”商标、第15325666号图形商标、第15325752号图形商标、第13186051号“两只爱熊”商标、第13235488号“两只小熊”商标、第16466972号图形商标、第13921149号“两只小熊 THE TWO BEARS”商标、第17129734号“两只小熊”商标、第17489115号“两只果 TWOGUO及图”商标、第18082347号“两只熊”商标、第18396861号“两只熊 TWO BEARS及图”商标、第15325789号图形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不同,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28、29、30、31、32类复审商品、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