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953421号“R T ROYAL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 T ROYAL TECH及图 29953421

阅读:111155 2019-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陈利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天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53421号“R T ROYAL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2098号商标、第14358100号商标、第1346866号商标、第26758352号商…

  申请人:陈利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天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953421号“R T ROYAL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42098号商标、第14358100号商标、第1346866号商标、第26758352号商标、第28517637号商标、第5614886号商标、第5846467号商标、第6344836号商标、第1356628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31045号商标、第6919855号商标、第5245495号商标、第294018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十三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引证商标九已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十三未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上述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十、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十、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十、十二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六、七、八、十、十二相混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953421号“R T ROYAL TECH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 T ROYAL TECH及图 299534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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