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内森学知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58589号“STAR READ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431573号“星球阅读 STAR READING”商标、第9228108号“凡客达人 VANCL Star”商标、第17714309号“star及图”商标、第7151614号“岭南星 SOUTH STAR及图”商标、第21637059号“STAR READ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正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协商共存。三、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得注册。四、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经共存。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资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材料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引证商标的一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英文单词组合“STAR READING”构成,与引证商标三“star”、引证商标五 “STAR READER”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经共存的理由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