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人人书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82904号“人人书renrensh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03063号“人人及图”商标、第12440742号“人人职场”商标、第12512163号“人人影视”商标、第12440730号“人人招聘”商标、第16897444号“人人投资”商标、第16733867号“人人金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人人书”微信公众号页面及相关网页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672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人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五件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四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