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尚来(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16587号“抖音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7840645号“抖音”商标、第28513601号“抖音”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其它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并存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宠物尿布、卫生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卫生巾、宠物尿布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抖音宝贝”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中文“抖音”,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所列举的案外商标获准注册的实例,因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