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57866号“宫门讲堂 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宫门讲堂 宫及图 28857866

阅读:118403 2019-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宫家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7866号“宫门讲堂 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74266号“大宫门及图”商标、第6427031号“天国 宫 HEAVEN PALACE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宫家麟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亿致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7866号“宫门讲堂 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374266号“大宫门及图”商标、第6427031号“天国 宫 HEAVEN PALACE及图”商标、第7690236号“宫及图”商标、第11865246号“果城红宫 GUOCHENGHONGGONG及图”商标、第8313702号“宫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摄影、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电影放映、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均含有汉字“宫门”或“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857866号“宫门讲堂 宫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宫门讲堂 宫及图 288578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1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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