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夫食品集团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686677号“NUT•ri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1263163号“Pure NZ NUTRITION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9691号“NUT CLUB及图”商标、第7892493号“MeadJohnson Nutrition及图”商标、第13230490号“WESTPRO NUTRITION及图”商标、第11590531号“IFORCE NUTRITION及图”商标、第16610784号“赢养时代 NUTRIT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各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可以共存。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不在阻碍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六均因连续三年未有效使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被撤销的决定书、引证商标四被提出撤三申请的申请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依法撤销注册,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牛奶制品、肉、婴儿食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外文“NUT rition”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外文“NUTRITION”、“Nutrition”在字母构成、排序、呼叫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各引证商标均已取得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