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正源合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标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00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83697号商标、第19400223号商标、第23051580号商标、第20775470号商标、第30180127号商标、第20296655号商标、第136245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