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基地灯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952131号“GD智能小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25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三年未使用撤销中,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南通冠东模塑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922554号“图形”商标近似。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智能”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我局于2019年4月29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申请人对上述新的驳回事由提交申辩意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可以形成区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智能”为非规范汉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