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冯同芝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建兵
申请人因第12568395号“爱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5698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冯同芝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1.社交陪伴;2.社交护送(陪伴);3.临时照看婴孩;4.临时看管房子”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第12568395号第45类“爱妻”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冯同芝第12568395号第45类“爱妻”商标在“1.社交陪伴;2.社交护送(陪伴);3.临时照看婴孩;4.临时看管房子”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256839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2013年5月28日成立“临沂市兰山区爱妻月子会所”,“爱妻”作为字号已使用5年有余。申请人复审提交了证据可以证明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大量持续的使用。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铺信息;店内视频;收据;员工月嫂信息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45类“家政服务”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10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店面图片缺乏形成时间,收据为自制证据,员工信息、店内视频等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其对复审商标在“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社交陪伴;社交护送(陪伴);临时照看婴孩;临时看管房子”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