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徐汉伟
委托代理人: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宗秀
申请人因第9883450号“玉容娇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823号决定,于2019年03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徐汉伟委托山东围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徐汉伟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李宗秀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9883450号第3类“玉容娇媛 BEAUTY HER CHARMING”注册商标,原第988345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已经形成证据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内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授权协议、上海瑞尚化妆品有限公司汇款资料;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公示信息;
3、委托生产证明及受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产品代理合同书;
5、店铺及产品视频;
6、店铺及产品照片;
7、产品、活动宣传海报;
8、郑重声明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9、复审商标商标信息;
10、产品检测报告;
11、复审商标使用商品照片;
12、山东电视台广告投放及线下推广照片;
13、部分加盟店店铺照片;
14、体验卡内容、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8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8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产品检测报告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实物图片、体验卡、照片等证据为自制证据,缺乏形成时间,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授权协议、委托生产证明、产品代理合同书等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产品、活动宣传海报、店铺视频、产品照片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缺乏形成时间。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