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041622号“SUPER ABLY及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UPER ABLY及图形 11041622

阅读:128341 2019-07-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廖红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41622号“SUPER ABLY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09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廖红军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041622号“SUPER ABLY及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091号决定,于2018年11月1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廖红军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1041622号第25类“SUPER ABLY”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二、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对被申请人网络搜索的截图等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SUPER ABLY”为被申请人重要经营品牌,已经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多年,从未停止使用,更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二、申请人复审理由牵强,主观恶意明显,是滥用撤销权的表现。综上,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复印件;

  2、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5091号决定书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

  4、产品销售图片、订单交易记录截图;

  5、2018年1月份之后的订单截图;

  6、授权书、京东订单交易记录、用户评价截图;

  7、被申请人旗下企业生产车间图片及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人、被申请人旗下企业工商信息截图;

  9、360搜索“SUPER ABLY”关键词截图等证据。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有:

  10、商标档案复印件;

  11、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被申请人旗下企业仓库图;

  13、店面招牌、吊牌、织唛图片和收款凭证复印件;

  14、检验报告复印件及质检产品图;

  15、被申请人旗下企业条码证书复印件;

  16、授权书复印件、淘宝店铺首页截图、订单交易记录截图;

  17、买家评论时间截图;

  18、上传产品页面截图等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材料及撤三证据一同寄往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进行了质证,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缺乏关联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三年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申请人同时提交了DKH零售有限公司的第7017862号、第10979644号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0月20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淘宝销售订单截图、京东商品评价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牛仔裤、牛仔外套商品上进行了网络销售,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裤子;针织服装;成品衣”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针织服装;成品衣”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

  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体现对复审商标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进行了使用,且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牛仔裤、牛仔外套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裤子;针织服装;成品衣”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7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041622号“SUPER ABLY及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UPER ABLY及图形 1104162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1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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