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赵碎萍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4660号“堂口老齐生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堂口老齐生煎”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
申请人:赵碎萍
委托代理人:温州华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84660号“堂口老齐生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堂口老齐生煎”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