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74909号“lnfco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84728号“INF”商标、第7237545号“IN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细节设计、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稳定。3、引证商标一、二在第0903群组上共存。4、申请人是国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状态信息截图、申请人基本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货币汇兑电子换算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现金收入记录机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