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NEFELI NETWORK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871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74740号图形商标、第10874732号“亚洲金融合作联盟 ASIA FINANCIAL COOPERATION ASSOC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颜色、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的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有关计算机技术和编程的信息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表现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