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13988号“爱民婉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民婉儿 18913988

阅读:36647 2019-08-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黄爱民 委托代理人:广西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4日对第18913988号“爱民婉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爱民及图”商标,并且在柳州当地及广西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

  申请人:黄爱民

  委托代理人:广西巨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4日对第18913988号“爱民婉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前就已经开始使用“爱民及图”商标,并且在柳州当地及广西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模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131529号“爱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在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就已接触过申请人的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总则》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续展证明;2、商标使用许可协议;3、门店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系诚实善意的经营者,依法申请获得商标权利,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注册的理由没有依据,属于申请人的主观臆造。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差异巨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荣誉牌匾;2、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3、个体工商户营业信息。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及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一、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何涛继承了传统的螺蛳粉制作技艺,开展螺蛳粉的独立经营属于虚构事实,实际上何涛此前一直都是在申请人经营的螺蛳粉店中任职。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权利。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证据:4、新闻报道;5、“爱民”螺蛳粉搜狗百科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17年2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2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由何涛450203198111160315于2004年6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2007年8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饭店等服务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8月27日止。经商标局核准于2011年1月27日转让给黄爱民450204195902181449,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九条及《民法总则》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形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申请人提出评审的请求、事实和理由,经评议,我局认为本案主要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爱民婉儿”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爱民”,相关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保护的是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合法在先权利。本案申请人既未明确提出其享有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亦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句之禁止性规定。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系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注册商标,且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禁止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913988号“爱民婉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民婉儿 1891398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807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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