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格尼亚知识产权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威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4677号“GENEA BIOMEDX GIDG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6623号“GIDGE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3月14日被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698号决定撤销其在“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的注册,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661期上,故引证商标现在“电力蓄电池”等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蓄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