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斗门区肥仔强乡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870143号“荔枝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丰富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企业宣传手册、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荔枝柴”组成,使用在指定的“木工服务”等复审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