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理市谜茵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093080号“Re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4258号“REGSHION Meters 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和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所属地域差异巨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注册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物质食品补充剂、营养补充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食品用糖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eashion”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英文“REGSHION”在字母构成、呼叫上较为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