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兰考青创互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61843号“QING CHUANG HU 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等级或服务质量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