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015852号“百度 Baidu botey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47664号“bot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37634号“botey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700052号“boteye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451811号“BotE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四所有人已出具书面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表现形式、整体构成等方面不尽相同,故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8月22日